彭州市出台惠农政策:关于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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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彭州市关于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乡村民宿服务品质,助推全市全域旅游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三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 065-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乡村民宿,是指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经营主体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利用农村居民住宅、农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整体设计、修缮或改造,或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以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为核心,有机融入民俗活动、农事体验休闲度假、健身养老等业态的一种经营性场所。

第二条  我市乡村民宿以富民强村为发展目标,以系统化推进、特色化塑造、规范化管理、多元化经营、信息化融合为重点,打造“重个性、慢生活、深体验”的乡村旅游综合体,提升全市乡村旅游服务功能和服务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坚持体系化推动。注重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衔接及与其他业态的融合互动,将乡村民宿纳入乡村规划,在规划体系引领管控下有序发展乡村民宿。

(二)突出特色化塑造。乡村民宿建设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民宿建设经营的创新创意,注重个性化、特色化设计构思,打造“一村一特色、一家一主题”。

(三)实施规范化管理。把安全舒适放在首位,制定相关标准,确保经营者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引导经营者通过行业自律和利益联结等方式有序发展,形成政府规范管控下的良性竞争格局。

(四)鼓励多元化经营。探索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新机制,创新发展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创客队伍进入民宿发展领域,支持市属国企先行先试,鼓励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自主创业。在业态及功能统筹布局上,注重相互借力和错位互补,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

(五)注重信息化融合。建立全市智慧旅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乡村民宿“对外推介营销,对内监测统计”,以及实时推介、线上预订、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做实“彭州乡村民宿”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三条  对农村闲置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围绕民宿开发,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腾退等模式,有序盘活闲置房、旧村委、旧厂房、旧校舍等资产。

第四条  在符合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入股开发等方式发展乡村民宿。对缺乏集体建设用地的区域,探索利用增减挂钩项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通道,落实和解决用地指标。

第五条  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彭州市乡村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宿办”),与彭州市湔江河谷旅游功能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我市乡村民宿经营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符合辖区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规划

(二)用于发展乡村民宿的民房建筑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2间,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三)新建或改造的房屋建筑风貌应突出建设经营者的创新创意,注重个性化和特色化的设计构思,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房屋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道路通达条件较好,不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土保持,符合公路建控区保护相关规定,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设置公共交流区,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提供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及设施。

第七条  我市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或符合标准的装配式结构,当建筑主体的主要承重构件为钢、木质结构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其进行防火涂装;

(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当建筑层数在2层及以上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室外、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应不小于0.9米、1.1米。疏散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不可在通道内摆放影响疏散或易可燃物品。两层及以上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单栋民宿住宿10人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单栋民宿住宿30人以上的,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按最大客人数成套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救生器材设备。在疏散走道和客房内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

(六)每层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配备一具4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发现、取用的公共部位;

(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客房内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液化石油气瓶应单独存放,且不得存放超过3个及以上的重(满)瓶。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三提示达标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时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我市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未办证留宿场所登记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四)乡村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应当看清人和车牌号,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五)乡村民宿内应设置可供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七)乡村民宿自主向辖区派出所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第九条  我市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经食品安全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穿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二)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三)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一消毒,保持干净、整洁;卫生间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公共用品用具必须清洗消毒保洁,设有洗消保洁专用房间和专门的布草间;

(四)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绿化好、干净整洁,并采取有效防蚊蝇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食品处理区布局流程合理,餐具卫生,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落实到位。安装厨房油烟处理设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落实预防食源性疾病的措施制度,食用原辅料采购存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出现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第十条  我市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乡村民宿项目,其他管控区域的乡村民宿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管控规定;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和污水处理池等必要的废气和污水处理环保设施,有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统一纳入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环保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接入使用;

(三)生活垃圾应分类管理。具备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置。餐厨垃圾应在24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收运处置,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采取防雨措施,并单独收集、运输、贮存,由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特殊安全处理。其他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相关服务人员应参加公安、消防、文旅、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民宿经营者应处理好邻里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四)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五)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申办管理

第十二条  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我市乡村民宿品质,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要求,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民宿建设规划进行管理。由市民宿办牵头,会同规建、国土、环保、水务、文旅、公安、消防、卫计、林业等部门依法对乡村民宿建设规划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应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一)项目报建

1.乡村民宿经营者凭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证明及《乡村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向项目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镇(街道办)政府。

2.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和用地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向市民宿办报备,由市民宿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并对《乡村民宿建设(改造)方案》进行技术指导。

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民宿经营者方可实施民宿建设。建设标准超规模以上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验收

1.乡村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部门指导完善的《乡村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实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村委会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验收,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市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2.乡村民宿符合相关标准、通过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3.乡村民宿营业满6个月后,由乡村民宿经营者申请,经市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彭州旅游协会乡村民宿分会进行验收,达到相应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彭州旅游协会授予“彭州乡村民宿”牌子,彭州旅游协会乡村民宿分会发展其为会员。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达到标准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宿办负责对各部门、各镇(街道办)开展乡村民宿日常管理服务和执法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设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经营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办)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或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向市民宿办报备,市民宿办对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规建、国土、环保、水务、文旅、公安、消防、卫计、林业园林、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每年对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类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大力实施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工程,对现有民宿(农家乐)进行改造提升,经市民宿办组织验收达到本指导意见相关标准的,由彭州旅游协会授予“彭州乡村民宿”牌子,享受“彭州乡村民宿”相应政策。现有民宿(农家乐)未按照本指导意见相关标准提升的,应采取限制发展措施,促其提档升级。

第十八条  对乡村民宿新建、改建达到本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取得“彭州乡村民宿”牌子、加入彭州旅游协会乡村民宿分会的,除享受统筹营销等支持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一)乡村民宿建设装修体现个性化、特色化设计构思,创新创意突出,主题鲜明,设施齐全,装修精致,氛围温馨,环境优美,客房带独立卫生间、且干湿分离,消防和污水、废气污染处理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彭州旅游协会民宿分会推荐、市民宿办组织验收,按照每户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每个客房设计装修补贴不超过3000元、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户消防和环保设施补贴不超过1万元)。

(二)鼓励民宿经营者申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被评定为银宿级乡村民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贴;被评定为金宿级乡村民宿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九条  市民宿办组织开展全市乡村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每年对优胜单位给予相应通报表彰,并优先享受统筹营销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消防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市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违章建设;

(二)未按照经评审的《乡村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实施建设;

(三)未经验收、未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五)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六)违反价格相关法律,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非法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十)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一)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乡村民宿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由市民宿办督促彭州旅游协会民宿分会收回已授予的“彭州乡村民宿”牌子,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统筹营销等服务。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经整改1年后检查验收合格,方可重新申领“彭州乡村民宿”牌子。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和各部门相关人员在监管服务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建设报批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乡村民宿日常管理体系管理。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内的城镇民宿建成营业后,纳入乡村民宿日常管理体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民宿办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彭州市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彭州市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彭州市乡村民宿报建申请表、乡村民宿建设(改造)方案指导意见表

4.彭州市乡村民宿验收申请表、乡村民宿验收指导意见表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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