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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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农机中心)、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

近期,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充分征求县级意见后,于6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联合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贵州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联系人:余凯;联系电话(传真):0851-85289706;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贵州省财政厅

联系人:马千千;联系电话(传真):0851-86892514;电子邮箱:32544566@qq.com

贵州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加快先进农机产品推广、助推脱贫攻坚为政策目标,围绕农业生产机械化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推动贵州农机化加速发展。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努力实现普惠共享,持续增强群众政策获得感;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资质和补贴标准制定原则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筛选确定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贵州农业生产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选取14大类35个小类86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我省补贴范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补贴范围保持整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各地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补贴标准制定原则。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委。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补贴标准调整优化的,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台,其中,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0台,其中,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和个人同时申请补贴,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范围内进一步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补贴机具台数的上限及其它申请条件。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和台数限制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并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以市(州)为单位试行资金余缺动态调整。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因补贴范围调整、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变化、生产企业未申报补贴产品归档等因素影响的,上年度未兑付的补贴资金终止兑付。

五、申报投档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的原则。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后,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省农委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省农委组织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六、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产销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二代身份证,提供购机发票、本人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提供购机发票、本组织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2-1)。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核验公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告知申请者、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级财政部门(延伸至乡镇实施的县,3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县(乡)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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