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域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基本手段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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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隶属: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第11/119篇)

【摘要】招商引资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县域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以完善和改进。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给予奖励,各地一般均有“面上政策”和“一事一议”政策。财政扶持资金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部分“一事一议”招商政策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腐败问题产生。

县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基本手段有哪些?

1.各地政府以产业扶持或奖励的名义从公共财政资金中安排给企业扶持资金的做法最为常见。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县域地方政府擅自减免企业税收,通过财政扶持企业的方式成为各地普遍采用的手段或做法。尽管财政扶持名义上采取产业扶持或奖励的形式,但实际仍与企业税收挂钩,属于变相减免企业税收。主要形式包括: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给予奖励,各地一般均有“面上政策”和“一事一议”政策。对一般的引进企业实行面上政策,即由各招商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返还比例区间内,自行确定扶持比例。对重点项目一般由分管的政府领导或政府招商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扶持比例,对涉及特别重大的项目或扶持比例特别高的项目,往往由政府党政一把手参与协商、谈判、确定扶持政策的情况。

根据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解决就业人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等指标进行奖励。如某区政府对引进的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按其承担的区内建筑工程业务总量的0.5%给予奖励。

对企业上市、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获批专利等事项实行一次性定额奖励。

2.许多县域地方政府出台了直接奖励个人的政策措施。主要形式包括:

对企业高管,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区域内纳税百强企业高管实行普惠制的奖励;另一种是针对某些高收入行业如金融行业高管进行奖励。

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引进限售股解禁的个人,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许多县域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招商中介牵线搭桥引进企业,并按企业投资规模、用地面积、产生税收贡献、产值等,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招商中介往往都是个人或个人投资的咨询公司等。

3.县域地方政府采取定向优惠出让、与国有企业合作、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引进企业用地方面的优惠。

一是定向优惠出让土地。尽管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出让,但实际上县域地方政府往往“量身定做”,通过设定限制性条款,将其他企业排除在外,从而使得引进企业顺利地以低价取得土地。

二是与国有企业合作,优惠获取土地。县域地方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优质的存量土地。在土地出让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县域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将国有企业土地低价长期出租给引进企业,或以土地低价入股的形式被引进企业无偿使用等方式,帮助引进的重点企业获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

三是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返还用地企业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县域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产业扶持资金、土地延期交付补偿、贷款贴息、基础设施补贴等方式,对引进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返还。

4.为支持企业发展,县域地方政府还采取为企业承担相关费用或减免相关费用的优惠措施。表现形式是政府所属的开发区公司为园区内引进企业承担应由企业负担的桩基工程、配电房等配套工程建设成本;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减免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防工程建设费等。

5.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县域地方政府还通过出借资金、提供低息贷款、国有企业担保等方式为引进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如某区政府将财政预算外资金1亿元出借给引进企业,解决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缺口。又如某区政府要求所属某国有企业为引进企业贷款担保5000万元,再由财政安排对企业进行贴息。

6.为企业提供相关社会性服务,如引进人才奖励、提供人才公寓、解决引进人才户口、为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就医开辟绿色通道等。如某区县政府下发各招商部门和下属街道、镇内部文件,对招商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承诺地方税收每年500万以上的,给予企业2名高管子女在本区示范性中小学入学,高管及子女不限人次在三级甲等医院就医的优惠政策。

县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问题出现在哪里?

1.用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政府职能范围不清晰。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职能。对于县域地方政府来说,主要是后面两种职能。用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的做法,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微观市场活动,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从公共财政角度来说,用公共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与公共财政旨在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支出理念不符。

2.各地招商引资竞争带来企业无序流动,扭曲市场竞争环境。部分地区甚至会作出违背中央精神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如某区为引进外区的一家重点企业,承诺在外区给予该企业区的部分税收60%返还的基础上,再增加20%返还,达到80%。企业往往通过在不同地区的比价,不断提高自己的谈判筹码,最终选择条件最优惠的地区。各地不规范的招商引资竞争导致企业的无序流动,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3.财政扶持资金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各地在编报预算时并未将财政扶持资金单列,而是拆分后并入相关支出科目,如“城乡社区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科学技术”等。财政扶持资金的总量、对象、扶持标准等情况,目前仍局限于政府内部掌握,未向社会公开。人大和社会也无法从已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

4.部分“一事一议”招商政策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腐败问题产生。各地在招商引资政策方面,一般都会出台“面上”的产业扶持政策,确定对引进企业的扶持政策“底线”。如果涉及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的引进,扶持力度往往会突破上述政策底线,这时候各地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对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由政府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有由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也有由专门的招商领导小组开会决定。以上种种形成,由于扶持标准的不规范和优惠政策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往往存在寻租行为,导致腐败问题发生。

5.对企业高管奖励,带来职务犯罪和收入差距反向调节。各地纷纷采取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贡献进行奖励,本质上违背了公共财政的理念,也抵消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中发挥的作用。各地奖励的标准和依据往往不统一、不透明,个别企业高管为了获取更大比例的奖励,甚至不惜以企业户管搬迁进行要挟。这种利用企业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格来说是一种职务犯罪。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高管,往往在上级总部不知情的情况,利用企业资源获得个人利益。

6.招商“黄牛”猖獗,违法财经纪律问题时有发生。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引进企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前提是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目前,一些打着“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名义的民营招商中介以政府名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这些招商中介往往事先与政府招商部门签订内部协议,按照引进企业税收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再由该中介扣除支付给企业的扶持金额后,赚取差额部分,甚至出现政府工作人员兼职招商“黄牛”的现象。

7.规划用地手续不规范,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招商引进的企业在规划和用地方面往往一路“开绿灯”,甚至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县域地方政府在未获得用地批文情况下,擅自将土地“出让”给引进企业;一些县域地方政府为了引进企业,擅自调整规划,扩大用地面积或提高容积率;更有一些县域地方政府擅自圈占农业用地成立工业园区,在征地、拆迁等方面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县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问题的成因分析

1.目前,县域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经济指标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如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利用外资额等经济指标都列入了县域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而招商引资是快速拉升经济指标的捷径。有些县域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不惜大比例返还企业税收,尽管名义上财政收入增长很快,但实际可用财力却没有增长。有些县域地方政府为了引进税收大户,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财政预算制度不完善,导致对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缺乏约束。自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后,县域地方政府基本上停止了直接减免税收或先征后返的做法。但由于预算法对财政预算支出没有明确的限制,县域地方政府改而采取财政列支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税收返还,加上目前财政预算还不够细化,人大在审议预算安排草案时也无法获悉政府给企业的财政扶持情况,预算缺乏约束和监督。

3.部分县域地方政府利用国家财税政策修订的滞后性,通过出台奖励政策将其他地方的税源引进本地区。各地争强总部税源和个人所得税源就是其中突出的现象。

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25%在总机构所在地入库,50%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其余25%先缴入总机构所在地中央国库,再按一定的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这就意味着总部机构所在地可以分享更多的税收利益,再加上企业研发总部、销售总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将集团内大部分税收留在总部所在地缴纳,驱使县域地方政府不惜一切手段引进企业总部,并许以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另外,限售股解禁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成为许多县域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现行的税收政策,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许多县域地方政府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公关,并对限售股持有人许诺高比例返还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将开户账户迁移至本地的证券营业部,引进税源。

4.对招商引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违规问题难以消除。由于财政预算安排不够细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效用。县域地方政府也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对各部门招商引资中出现的垫付验资款、通过民营中介招商、返还个人所得税款等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助长了恶性招商的不断扩散,很多县域地方政府领导甚至还鼓励上述做法。

规范县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对策建议

1.严格法规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县域地方政府间争夺优质企业的竞争一直存在。各地区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自行出台了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够严格,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惩戒有关。规范县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必须严格法规政策,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确保各地享受同样的财税政策,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企业的无序流动;二是国家层面对县域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清理,杜绝县域地方政府制定新的违背国家法规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增加威慑力。

2.完善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必须完善现行偏重GDP、税收收入等经济指标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淡化对县域地方政府GDP、税收收入的考核,强化对综合经济实力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考核。2013年底,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改进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通知》,提出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并完善考核指标。随着各级政府对干部政绩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各地违规进行招商引资的动力将逐步减弱,直至消除。

3.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确保财政支出的方向。建议要按功能分类科目和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列示财政扶持支出,对不符合公共财政使用方向的财政扶持资金人大审议时不予通过;进一步细化支出科目到“项”级,最终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制定绩效目标,便于考核;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扶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杜绝通过中介转拨的行为。

4.转变招商思路,坚持服务至上原则。县域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要转变理念,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法制建设,从而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到来。特别是目前经济处于转型发展阶段,县域地方政府应当从关注短期的政策优惠转变到关注企业长期的发展,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上来。

5.深化区域合作,建立共赢机制。在招商引资初期,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但随着国家区域产业规划的确立,以及区域一体化的推进,各地应深化区域合作,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平台。一般而言,可以采取税收分成、土地异地置换等方式开展区域间多种形式的合作,从而降低招商引资的交易成本和竞争成本,把招商引资导致的恶性竞争转变成良性互动,实现区域间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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