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主产区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补贴资金重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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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十三个粮食主产省区,根据国家粮食局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十三个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75.4%,约95%的全国增产粮食来自13个粮食主产区。

我国粮食主产区在地理、土壤、气候、技术等条件适合种植粮食作物并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经济效益等比较优势,包括以下134个省份:湖北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内蒙古、江西省、四川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黑龙江等十三个省份。

湖北省:“湖广熟,天下足”,从明朝开始,湖北就一直是粮食主产区之一,在中国粮食生产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2011年湖北粮食总产达到477.7亿斤,2014年湖北粮食总产达2584.16万吨(516.83亿斤),比上年增加82.86万吨(16.57亿斤),增长3.31%。2014年湖南粮食产量600.25亿斤,同比增长2.6%。

2016年粮食主产区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补贴资金重点与政策

2015年(10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35.65亿元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预计可建设高标准农田2777.45万亩。

一、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资金投入向粮食主产区聚焦,项目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集。在资金上,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同时,要求粮食主产省份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85%。2015年,用于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达160.58亿元,预计可建设高标准农田1822.16万亩,分别占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和建设面积的68%的65.6%。

二、大幅提高项目投入标准

2015年,综合考虑用工成本、物价上涨等因素,把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亩均财政投入上限标准,一次性提高到1500元,比2014年的1300元提高15.4%,并允许各省(区、市)在上述加权平均标准范围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形、地貌、地力及建设难度差异情况,制订更细致的区域投资标准,使项目建设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三、试点撬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积极探索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3家金融机构联合开展试点,允许对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同时,继续鼓励各地区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投入资金的积极性,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下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

从2015年起,将原来由国家农发办负责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审批权限,下放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进一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如何利用好农田建设的金融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卢贵敏讲话)

一、吃透政策精神,规范运作程序。

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以项目管理的方式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模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时间跨度长,各级农发机构一定要认真研究文件,吃透政策精神,规范运作程序。从两种扶持方式看,贴息方式是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模式运行,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不低于总投资20%的资本金,并负责偿还借款本金;银行方面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可根据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和经营效益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5年。补助方式与贴息方式不同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垫付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3的资本金,并负责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项目建成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出资部分(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这两种模式出资方式、付息主体、操作程序不同,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运作方式也不同,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规范项目操作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这一创新模式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立足当地实际,认真选好项目。

在初期试点阶段,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找到突破口,重点选择那些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综合实力较强、提质更新愿望比较强烈的国有农场,以及土地经营已达一定规模、迫切希望改善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进行试点。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考虑纳入试点范围。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将步子迈得稍大一点,将符合要求的各种类型、多个项目纳入试点范围,整体推进试点工作;有些地区如果把握不太大,选择试点项目要少而精,实现重点突破。要严格要求,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真正将那些试点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各方面协调配合好的项目选出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大胆探索。

利用金融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上应遵循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采取差异性政策和制度安排,不搞“一刀切”。试点项目建设需要招投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不需要进行招投标条件自行施工的,应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参照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于2014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可以综合采取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等综合措施,也可针对提高生产能力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部分治理措施。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项目建设亩均投入标准应与同时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大体一致(目前约1500元左右);采取部分治理措施的,投入标准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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