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自然村村庄规划执行办法,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户的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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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村庄规划执行办法(农村宅改后)

为建设好美丽家园,科学规划村庄,配合好全县村庄规划编制执行,发挥本村村民参与规划的主观能动性,使规划转变为能体现村民意愿的村规民约,特制定本办法。

南昌某自然村村庄规划执行办法,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户的界定办法

一、村庄规划应遵循“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村民应参与到村庄规划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

二、村民应当通过问卷调查、村民访谈、规划公示、村民审议等四位一体的办法,参与本村庄规划编制。

三、村民事务理事会负责本村村庄规划的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民意,发挥村民理事会和党小组的作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让村民真正参与规划。力求规划切合实际,让农民接受。

五、村民事务理事会应当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村民充分认识到规划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让村民执行规划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村庄规划公示在村庄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便于群众遵守。

六、在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中,选定一名规划监督员,负责监督村庄规划执行工作。

七、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建房申请人必须按《南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交纳建房履约保证金,约束村民按照规划和时间进度要求建房,否则履约保证金不子提还。

八、严格执行规划制度,依照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规划区外实行“一刀切”,一律不予审批建房,坚决杜绝开天窗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

九、加强建房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农户建房过程中,村民事务理事会要检查农户建房情况,重点检查农户是否按规划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跟村民进行沟通,并报告乡规划所、国土所,下达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报乡政府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村庄规划区内村民无建筑物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确需宅基地的,由村民事务理事会根据规划重新安排。

十一、村庄规划区内的承包地、自留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征地标准执行,补偿资金在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开支。暂时不用的承包地、自留地,收回后,可由原承包户继续经营,并按年度核减补偿款。

十二、村民事务理事会对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地、自留地、闲置地,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可以采取用集体经济组织机动田予以置换;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补偿后收归集体(补偿标准可参照国家征收土地标准)。三是以租赁方式将承包经营权收回集体,租金以流转价格为准,在调整承包经营权时予以重新分配。对拒不执行的参照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昌某自然村村庄规划执行办法,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户的界定办法

自然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户的界定办法

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促进本村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事实、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

(二)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依法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或纯女户的其中一女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男到女家及女儿出嫁的除外;

(二)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依法收养的子女,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四)因国家政策性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三、下列人员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二)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及未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的人员,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三)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

(四)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已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的人员;

(五)男到女家及女儿出嫁的

五、户的界定

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赞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必须与一子合并一户,二个儿子可以分出1户,三个儿子可以分出2户,以此类推。父母可奖励宅基地60m,只能用于折抵儿子超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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