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培训134名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辽宁清原县出资扶持22个村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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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隶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第81/91篇)

湖北省培育134名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湖北日报2021-12-16】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促进全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12月8-10日,湖北全省脱贫村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班在荆州举行。来自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等4个市、16个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及脱贫村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共计134名学员参加培训。

湖北省培训134名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辽宁清原县出资扶持22个村级合作社

学员们现场参观了优秀合作社基地,培训会上集思广益,分享各自成功经验,收获满满。“村民的好生活离不开合作社的帮助。”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沙口村村支部书记范后平感触良多。作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优秀典型之一,荆州市庆送定制绿色菜园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周边5家合作社,利用抱团优势,集种子、农药、化肥销售、蔬菜回收等商业环节于一体,为村里的农户提供技术保障、种子供应、市场供给等服务。2020年联合社种植各种蔬菜瓜果面积达3000多亩,累计销售蔬菜6500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提供超过150个劳动就业岗位,辐射带动农民1000户以上。

农民合作社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据了解,脱贫攻坚时期,湖北省4821个贫困村成立农民合作社1.2万家,带动贫困户21万户以上,平均每家农民合作社带动超过17户,是实现湖北省590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重要力量。“带领农民实现共同致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责无旁贷。”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志勇表示,开展脱贫村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意义深远,目的是综合提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政治能力、把握政策能力、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示范带动能力,进一步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

辽宁清原县出资扶持22个村级合作社

【辽宁日报2021-12-24】今年以来,(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提档升级。目前,清原各级选派干部到村工作202人,县财政为22个村级合作社注入资金1100万元,22个村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农民增收1650元。

清原县坚持把夯实基层党建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大资金扶持、盘活集体资产、创办实体产业、培育农业主体、发展服务项目,解决村级集体5条路径,采取培育村级带头人、对合作社股份改造、选树典型带动等举措,推动村集体的“家底”厚起来。夏家堡镇、大孤家镇通过注入扶持资金、建设场地、设施租赁等方式,与上市公司签订20年长期合作协议,实现年投资收益7.5%以上,农民增收800余元,促进了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的“双赢”。

湖北省培训134名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辽宁清原县出资扶持22个村级合作社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监测对象为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6930家国家示范社和29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6930家国家示范社和29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其中,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监测工作程序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经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联系,取得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下发。

(二)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写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附件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单个国家示范社的纸质材料无需邮寄。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 邮政编码:100125
  • 联系人:李政良
  • 电话及传真:010-59193128 010-59193119(传真)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 电话:010-59197727

附件: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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