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查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山西公布食品安全执法案例

最高检严查直播带货平台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最高检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外卖包装材料安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作为重点监督领域。(来源:正义网 作者:高斌 赵晓明)

最高检严查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山西公布食品安全执法案例

202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做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开启人民检察事业新征程”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表示,开展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旨在引导各级检察院全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什么将外卖包装材料安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作为重点监督领域?胡卫列表示,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线上经济持续火爆,但行业良莠不齐、缺乏监管等多种乱象引起不少消费者吐槽,外卖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这些伴随新业态发展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潜在侵害风险。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最高检将网络销售食品外卖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等作为专项监督活动的重点监督领域。

最高检严查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山西公布食品安全执法案例

据胡卫列介绍,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治理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及网上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取得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关注新业态自身特点,注重发现和促进弥补监管漏洞,引导行业自治自律,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直播、短视频平台存在部分用户通过“直播带货”“视频推荐”等方式销售“三无”食品、虚假宣传、信息展示不全等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平台内直播电子商务行为监管力度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制定并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统筹考虑公益保护与网络销售作为新兴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山西公布6件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中新网太原2月19日电 (记者 杨杰英):19日,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在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山西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元旦春节期间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市场、重点主体、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案促治,取得明显成效,公布6件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6件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分别为吕梁市柳林县老味源食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阳泉市盂县鑫通烟酒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瓜子案、忻州市保德县某村拉皮加工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运城市临猗县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江米条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案、大同市云冈区大美吉烟酒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其中,吕梁市柳林县老味源食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2020年11月7日,吕梁市柳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老味源食府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花生米,经检测结黄曲霉毒素超标,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阳泉市盂县鑫通烟酒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020年12月11日,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盂县桃园路鑫通烟酒副食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6种系列汾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6种系列汾酒共41盒36瓶;2.处以罚款10000元。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案。2020年8月28日,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散多味葵花籽,经检测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忻州市保德县某村拉皮加工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2020年12月9日,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案件线索对保德县某村拉皮加工坊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2020年11月25日批次水晶拉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100元罚款。

运城市临猗县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江米条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案。2020年7月29日,运城市临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樊人北景风味江米条检验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2.罚款50000元。

大同市云冈区大美吉烟酒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0年11月20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位于云冈区恒安新区J区南门的“大美吉烟酒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无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的“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等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送检,经检验,产品中含有违禁“西地那非”物质。云冈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云冈区公安局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