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联农业:合理利益机制的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模式

在各地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主要有当地政府、旅游企业村委会及当地农民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模式上,具体要考虑由谁来经营、通过何种方式来经营以及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如何分配等几个方面。以下是归纳出的八种合理利益机制的乡村旅游开发与经营管理模式。

(一)现有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分析

图: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主要利益主体关系

1.“农户+农户”模式

这是乡村旅游初级阶段的经营模式。在乡村旅游发展的初期,农民对企业介入乡村旅游开发有一定的顾虑,大多数农户都不愿把资金或土地交给旅游公司来经营,他们更信任那些“示范户”。当“示范户”率先在农村开展乡村旅游经营并取得成功后,农户们便会在“示范户”的带动下,纷纷加入旅游接待的行列,并从“示范户”那里学习经验和技术,在短暂的磨合后,就形成了“农户+农户”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2.“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是通过旅游公司的介入和带动,吸纳社区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经营与管理,它充分利用社区农户闲置的资产和富余的劳动力,通过开发各类丰富的农事活动,向游客展示真实的乡村文化。同时,通过引进旅游公司的管理,对农户的接待服务进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避免不良竞争损害游客利益,从而促进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3.“公司+社区+农户”模式

“公司+社区+农户”模式中的“社区”是指作为社区代表的乡村旅游协会,由全部乡村旅游经营户参加,一户一名代表,其职权相当于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村内一切有关乡村旅游开发的重大事件、任命并考核、监督旅游公司管理人员、审查财务状况等。

4.“公司制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发展进入快、起点层次高、开发有规模,如果思路对头、经营科学,容易使乡村旅游开发迅速走上有序化发展的道路。但是,在开发中很可能导致产权纠纷的问题。

5.“股份制模式”

为了合理地开发旅游资源,保护乡村旅游点生态环境,可以根据资源的产权将乡村旅游资源界定为国家产权、乡村集体产权、村民小组产权和农民个人产权四种产权主体。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可采取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体合作,把旅游资源、技术、劳动力转化成股本,受益按股份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通过土地、技术、劳动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

6.“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通过合理分享利益,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具体的做法是:政府负责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乡村旅游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地方戏的表演、导游、工艺品的制作、提供住宿餐饮等,并负责维护和修缮各自的传统民居,协调公司与农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在经济相对落后、市场发育不很完善的地区,由政府组织,全盘把握,公司和协会分工协作,农民广泛参与的这一经营管理模式,更有利于乡村旅游的发展。

7.“政府+公司+农户”模式

这一模式其实质是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农户”,即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由县、乡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按市场需求和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地点、内容和时间,发动当地村民动手实施开发,开发过程中政府和旅游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引导。

8.“个体农庄”模式

“个体农庄”模式是以规模农业个体户发展起来,以“旅游个体户”的形式出现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乡村旅游模式。它将当前农村最缺乏的现代管理、科技、资金等引入土地,可以大大增加产出,促使土地升值,使庄园主和农民共享利益。

(二)乡村旅游经营模式选择中应注意的问题

旅游的经营模式的选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综合决策的过程。我们在发展乡村旅游时,选择何种模式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综合运用问题;

2.乡村旅游经营模式运用过程中的因地制宜问题;

3.乡村旅游经营模式运用过程中的动态协调问题;

4.有效保证社区居民充分参与的问题;

5.充分利用“外力”与保持乡村旅游的“原味”问题;

6.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选择与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