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摘要】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时,由县农发办根据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建设有关发票复印件等,向项目单位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开发县农发办(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文章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文号:鄂农办发〔2016〕74号;原文名称: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发〔2016〕10号)精神,现就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相关政策要求

为规范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省农发办拟定了《湖北省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并就项目申报中的其他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或补充如下:

(一)资金安排。2017年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实行“自主安排、总量控制”的办法,即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占下达给各开发县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比例由开发县自主确定,但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二)项目类别。本次申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包括一般财政补助项目(包括一般涉农企业项目、合作社项目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申报的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和一县一特项目)。

(三)投入比例。各类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投入比例,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涉农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产业发展项目与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开发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开发县在确定财政补助项目与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资金安排额度时,要注意做好已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在2017年财政资金中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1:0.4比例列支)的贷款落实和具体贴息额的确认工作,搞好衔接,在扣除可落实的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资金后,再安排确定用于补助项目的资金。

(四)项目规划项目选项必须符合报经国家农发办备案的优势特色产业规划(附件2、附件2-1)的要求,要做到集中投入、不撒胡椒面。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贴息项目扶持范围。汉南区、襄城区因放弃编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不纳入本次产业化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范围。

(五)连续扶持。同一项目单位的连续扶持年限不作具体限制,由各开发县自行确定。

(六)注册时间及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申报项目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七)法人承诺。项目申报时,项目法人须出具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多头申报的书面承诺,对可研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无法出具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书的,不予立项

(八)先建后补。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全额自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鼓励实行“先建后补”。即在管理方式上,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时,由县农发办根据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建设有关发票复印件等,向项目单位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开发县农发办(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凡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批复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项目县级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立项。对采取弄虚作假、以旧抵新等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取消项目立项外,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九)统筹整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及省政府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政策精神,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贫困县,项目资金安排不受上述有关政策和指南的限制,可以按照《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创新思路积极主动参与精准扶贫的通知》(鄂农办发〔2015〕88号)精神申报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在项目选项与开发布局上做到“五个优先”,在项目实施上做到“六个结合”,也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统一安排使用,项目选项、考察、评审、立项、审批均由开发县自主进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逐级报省农发办备案。

二、项目选项评审

适应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建立放管结合、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责任机制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精神,2017年产业化发展项目评审权限下放到县级农发办,市州级农发办和省农发办可采取适当形式参与县级评审监督和指导,不再具体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一)补助项目。项目申报时,由县农发办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条件审查(内容参考附件6)和现场复核,对项目立项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通过审查的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进行县级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格式参考附件7);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县农发办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专家评审可行的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问题后,通知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县农发办根据拟扶持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应说明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通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据此审核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农发办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www.ecz.gov.cn)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等,县级农发办通过本级财政公众网等方式公布项目评审标准、操作程序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做到全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拟立项项目及财政资金数额须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由开发县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1:0.4比例共同承担,从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中列支,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逐级报省农发办备案;结算材料审核由县农发办组织进行,并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真实性审核意见,具体项目及贴息额度逐级报省农发办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补助项目。县农发办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补助项目的评审、公示、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正式文件和网络版数据)和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PDF电子版上报市州农发办;市州农发办2017年3月20日前审核上报实施计划(包括正式文件,应说明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3))和网络版数据及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PDF电子版。

2、贴息项目。县农发办2017年1月底前将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报市州农发办,市州农发办2017年2月底前汇总报省农发办(附件4);县农发办2018年1月底前审核汇总贴息资金结算材料并报市州农发办,市州农发办2018年2月底前汇总报省农发办备案(附件5)。

(二)其他要求。县农发办要积极适应下放项目评审权限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相关工作。一是要按照《申报指南》等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筛选项目;要严格项目立项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项目评审客观、公正、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市州农发办要搞好项目申报的监督指导工作。二是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县级农发办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审批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管理范围。

特此通知。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1.湖北省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表(2016-2018年)
3.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
4.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
5.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
6. **县2017年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立项准入性条件审查情况表(参考表)
7. **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项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