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个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2022年拟建510万亩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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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的信息,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120个,已有2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长丰草莓、金寨猕猴桃、三潭枇杷的采收、仓储、加工配套设施加快完善,淮南麻黄鸡屠宰加工配套冷链物流建设加快推进。2022年全省将新建高标准农田510万亩,并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30万亩。

安徽省:20个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2022年拟建510万亩高标准农田

安徽省:20个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安徽日报农村版】记者日前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自2019年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以来,安徽省加速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和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120个,已有2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

2021年6月,安徽省长丰草莓、铜陵白姜、金山时雨茶、金寨猕猴桃、霄坑绿茶、南陵紫云英弋江籽、桐城小花、三潭枇杷、淮南麻黄鸡等9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列入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产品。涉及果品、蔬菜、茶叶、油料、肉类产品5大类,种植产品地域保护面积22516公顷,肉类产品保护规模300万羽。至此,全省共有2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列入保护工程,累计拨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9399万元。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站长刘成美告诉记者,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强工程项目实施效果,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广泛引导社会资本进驻。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累计投入7815.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 支付专项资金4052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132.7万元,社会资本融入资金631万元。

有关县(市、区)紧扣项目建设内容,积极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高质量实施,进一步完善“地标”农产品关键生产环节质量技术规范,授权主体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生产,力促特色品质与产品质量双提升。据统计,2021年项目产品已建成特色品种繁育基地24个、核心生产基地26个;长丰草莓、金寨猕猴桃、三潭枇杷的采收、仓储、加工配套设施加快完善,淮南麻黄鸡屠宰加工配套冷链物流建设加快推进。

“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加快推进。积极落实标志授权管理规定,全年新增授权用标主体128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用标产品全部进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刘成美表示,品牌建设也得到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 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 有机农产品”品牌叠加效应进一步显现,南陵紫云英弋江籽、霄坑绿茶、淮南麻黄鸡等7个产品入选首批安徽省有影响力的绿色食品区域公用品牌。

特色产业加快发展,联农带农成效明显。各地建立“获证主体 授权单位 农户”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截至目前,项目产品累计带动农户16.76万人以上,促进农民增收8073万元。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特征主要取决于该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及特定生产方式,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刘成美表示,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合理利用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抓手,对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20个农产品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2022年拟建510万亩高标准农田

安徽省:2022年拟建510万亩高标准农田

【安徽日报农村版】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消息,2022年全省将新建高标准农田510万亩,并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30万亩。建设将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优先安排在大中型灌区范围内,并突出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导向。

按照相关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坚持把田间小型水利设施作为优先建设内容,合理布设田间灌排设施,做好与项目区周边大中型灌排工程的科学衔接。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设施应配套完善。特别是皖北地区,要注重灌排措施的一体化设计建设。

建设中各地将统筹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鼓励先流转、后规划、再建设,建设千亩方、万亩片高标准农田。根据区域特点,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并集成先进适用的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推动工程设施与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发展。坚持项目建设与工程管护同步实施,确保建一块成一块。

投资标准方面,以县为单位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2250元,高效节水灌溉每亩再增加200元。在此基础上,鼓励结合本地实际,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亩均投入标准。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的20%;农业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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