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3/83篇)

——文章来源:三农及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信息、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指南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湖北孝感:汶川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所指农产品仅包括种植农产品畜禽养殖动物产品和水产品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汶府办发〔2018〕7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仅包括种植农产品、畜禽养殖动物产品和农产品。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电话:0837—6222548(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0837—6225521(汶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837—6241677(汶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传真:0837-6222548,举报电子邮箱:wcnm001@163.com,举报投诉地址:汶川县威州镇树人大楼6楼,邮编:623000。

第三条  举报下列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不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上市、不按照兽药休药期屠宰上市,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

(三)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四)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五)假冒或者伪造农产品“三品一标”标志的行为。

(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县境内且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掌握的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举报、投诉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并告知举报人。

(三)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六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仅提供违法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根据规定的举报级别,按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根据举报的违法线索查处的案件有较大影响的举报人,奖励数额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领取奖金。书面告知的,应当填写《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

(二)申请审批。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核表》(附件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发放。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在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银行相关账号,按有关手续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可向县纪委、县监委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被假冒(侵权)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在县农发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汶川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