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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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隶属:07.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第72/83篇)

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司法实践中,福建、贵州等多地已出现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0条对该种责任方式的适用予以了规范。

司法实践案例: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资源审判案例经验

一是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司法实践中,福建、贵州等多地已出现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解释》第20条对该种责任方式的适用予以了规范。

二是明确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森林法》亦规定了补种树木及其代履行方式。各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补植复绿责任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此《解释》第17条予以肯定。此次配发的五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采用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

三是肯定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资源案件中,因侵权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各地法院探索出巡山、护林、护鸟、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解释》第2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允许侵权人通过身体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改过自新,同时也使当地居民、环境受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经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采用劳务代偿方式的,可以在判决中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如审理中不能确定的,也可以在执行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用。

四是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解释》第22条规定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质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补植复绿等修复责任得到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人民法院通过统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配套案例2中,被告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该保证金用于支付修复费用。

司法实践案例: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自然资源固碳作用。《解释》第14条在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对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配套案例6明确,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等根本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二是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着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解释》第17条至第21条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尤其第19条,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

三是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强对现代林业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解释》第16条在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配套案例9、案例10通过妥善处理森林资源借款担保、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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